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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贴息依据认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苏工信综合[2024]98,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在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和《细则(2024年)》中“贴息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须在政策实施期内(2024~2026年)”的规定,调整为“对在政策实施期内(2024~2026年),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用于设备购置(贷款资金已划付至供应商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
扩大政策支持范围
取消《方案》中贴息对象应具备“截至2023年底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支出不少于500万元”的规定。同时,取消《细则(2024年)》中“截至2023年底,企业需工商注册满1年”和“企业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的金额应不少于500万元”的规定。
取消贷款利率限制
取消《方案》中关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LPR+50BP(即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5%)”的规定。
联系科室:县工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15-86212483。
投诉热线:县发改委产业科 0515-8621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