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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4-10-14

申报主体

1. 在建湖县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无安全、环保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办出具的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为准);

3. 同一项目(同一项目认定以项目备案证为准)不得重复申报;

4. 满足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5. 严禁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代理编制申报材料,并按比例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成。对于有这种行为的申报单位一经发现收回全部支持资金,并将上述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库,取消其3年内申报县级专项资金的资格。

申报要求

对实施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升级项目,并按工业技改投资列统的工业企业进行补助,对当年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入(不含税)达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购置生产性设备额(不含税)的6%、8%、10%给予补助。招商引资项目设备投入等重要指标达到协议约定,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新增设备投入方可享受补助。

1. 申报技改补助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或核准,备案或核准时间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并按工业技改投资列统。招商引资项目设备投入等重要指标达到协议约定,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新增设备投入方可享受补助。

2. 县内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升级项目,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性设备投入(不含税)达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购置生产性设备额(不含税)的 6%、8%、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以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县外搬迁设备;光伏、变压器、配电柜等电力配电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建筑服务类发票的设备;叉车、模具、夹具、检具、电脑、空调等通用设备;二手设备、自制设备、设备耗材等。其他特殊设备,采用“一事一议”决策。

申报流程

1. 申报核查。由企业向所属镇(街道、区)申报,各镇(街道、区)初审通过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书,同时将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县工信局、财政局初审。其中,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核查项目设备投入等重要指标是否达到协议约定,并提供认定证明;技改项目是否按工业技改投资列统由县统计部门出具证明。

2. 现场审核。由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配合,成立联合核查组,对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所有核查人员必须签字留痕。

一是核查账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税务局配合。县财政局、税务局核对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所属科目及抵扣情况,未见到发票原件或与原件不一致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是核查设备,由县审计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现场核对企业设备情况。购置设备必须在厂区范围内,且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原件、账目和实物四者之间相符,符合会计核算标准的固定资产标准。

3. 联合会审。由县审计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拟补助企业进行会审。联合会审后形成会审结果。

申报材料

1. 各镇(街道、区)初审证明;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文复印件;

4.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5. 购置设备清单;

6. 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联系科室:县工信局投资科;联系电话:0515-86212117

投诉热线:发改委产业科0515-8621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