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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主违章建筑的公告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3-11-24

经查,位于建湖县城区裕丰花园33号楼四单元楼顶一处一层砖混结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该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经我局多次走访调查,违建权属人不详。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楼顶进行建设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请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湖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认领该建筑物所有权,并主张权利进行陈诉申辩或自行拆除上述违建。

逾期未认领该建筑物所有权、主张权利或自行拆除的,我局将认定为无主违章建筑,并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建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