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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建湖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近湖街道、塘河街道、钟庄街道行政区域内,以及建阳镇343国道以东区域。
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晚6:00-8:00)、正月初一(上午6:30-8:30),其他任何时间均不能燃放。
二、违规燃放处罚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相关法律政策,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为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建湖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