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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建湖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限制燃放区域:县城南京路以西、234省道以东、明珠路以南、南环路以北。
允许燃放时间段为:在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晚6:00-8:00)、正月初一(上午6:30-8:30)、正月初五 (上午6:30-8:30)、中秋节(晚6:00-8:00),以及居民有喜庆活动时(中午11:30-12:30),可以燃放C级(注明个人燃放类)及以下等级烟花爆竹制品,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在重要民俗节日以及允许燃放时间段内,要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的,按另行相关禁放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下列场所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近湖街道、建阳镇、塘河街道、钟庄街道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丁,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在禁止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重要民俗节日以及允许燃放时间段内,要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建湖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湖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建湖县公安局
建湖县安监局
建湖县住建局
建湖县环保局
建湖县商务局
建湖县规划城管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