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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襟坦荡、工作干练、为人热情……”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嵇绍兵,在工作中一直给朋友和同事这样的印象。
2011年,在办理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时,嵇绍兵发现部分受雇用砍伐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往往只收薪酬却不问雇主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他们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于是,他对这些受雇用的砍伐人员开展训诫工作,告诉他们林木生态系统的重要价值和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效应,使他们认识到滥伐行为的危害性。并和林业执法部门沟通,建议林业执法部门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补种两倍树苗。这样,既教育了当事人,又使当地村民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滥伐行为,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嵇绍兵承办的“检察官训诫”项目尝试成功后,县检察院为完善相关制度,出台《关于在公诉工作中适用训诫等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工作规定》。该院“检察官训诫”制度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和省、市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检察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媒体作专题报道。
嵇绍兵总是尽最大能力帮助群众。2014年,他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促使流浪社会的单亲少年马某重新回到已经再婚的母亲怀抱,并且协助马某重返校园。2015年,他在办案中知道冈东社区吴某因交通事故被撞成一级伤残,妻子去世多年,唯一的女儿休学照顾父亲。他一方面从法律上帮助吴某争取应有权利,一方面迅速将吴某及其女儿的情况汇报给县文明办,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在县委宣传部牵头多家单位组织的大型募捐晚会上,现场捐款近12万元,解决了吴某两年的护理费和其女儿的学费。
嵇绍兵在2013年度被评为“建湖好人”;2015年5月被评为“江苏儿童慈善突出贡献先进个人”;2016年被评为“盐城好人”;2017年被评为“感动建湖十大人物”;2020年4月被评为“江苏好人”;其家庭2018年被评为“盐城市文明家庭”“江苏省最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