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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一)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2-11-24

【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郑某向周某、吴某交纳4万元保证金,从周某、吴某处承包部分水电工程,双方约定如工程竣工或发生任何客观原因停工,上述4万元保证金都应退回。后郑某承包的工程因故停工,周某、吴某退还了1万元保证金,同时书面承诺剩余3万元保证金及1.3万元劳务费计4.3万元于2012年1月付清。郑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周某、吴某向郑某支付上述4.3万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吴某仍拒不履行,郑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周某、吴某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周某、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今年,被执行人周某、吴某发现自己被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协调解决。经执行法官组织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人结案申请后依法删除两被执行人失信与限高信息。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个人立身之本、国家为政之基、社会和谐之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的重要手段,本案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倒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积极营造“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