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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恩 周凤祥
在近湖街道徐东路社区广场附近,人们经常看到一位耄耋老人宣讲法律知识。这位精神矍铄的老人,名叫孙人鉴,今年90岁,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有重大贡献的检察官”称号。从1981年以来,孙人鉴无论是在检察员岗位,还是退休以后,一直以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关爱着下一代的成长,为一方平安奉献着光和热。
(一)
1979年,建湖县检察院恢复建院,孙人鉴进入检察院任检察员。1981年,县实验小学在政法系统选聘法制教育辅导员,作为检察官的孙人鉴第一个报了名。从那以后,他便踏上法制教育的征程,这条路一走就是41年。
担任法制教育辅导员期间,孙人鉴对于每堂法制课都很重视,始终认真备课,一丝不苟写讲稿。上课时精神十足,声音洪亮,力求通俗易懂,增强课堂吸引力。
有那么一段时间,他连吃饭、走路想的都是上课的事。他下了班就直奔档案室,查资料、翻卷宗,还去学校做调查,召开座谈会,了解典型问题。
现在已经退休的当年实验小学校长朱维亮对孙人鉴讲课赞不绝口:“别说是孩子们,就是我也听得入迷了,总以为法律讲起来很枯燥,经孙老那么一讲,变得生动有趣得很。”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人鉴的一堂堂精彩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受益良多,特别是促进了后进生的转变和成长。县城某小学学生小徐,面对老师的教育,时常怀有抵触情绪。孙老了解情况后,和他单独交起了朋友。经过半学期的反复教育引导,小徐进步较快。一次,小徐在路上捡到一个装有1000多元的钱包,主动交给了老师。至今,已为人师的小徐,仍心存感激,经常与孙老保持联系,常在信中、电话里说“没有您,就没有我的今天”。1992年12月,《中国检察报》以“检察官的第二职业”为题,报道了孙人鉴进行法制教育的先进事迹;1997年,又被最高检察院记三等功一次。
(二)
1996年,孙人鉴到了退休年龄,单位希望他能继续上法制教育宣讲课。他的老伴知道后,劝他在家好好休息。他却说,“我虽然退休了,仍可发挥余热啊。”在他的一再坚持下,老伴也从原来的不理解、不支持转变为主动替他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每次上课前,总帮他准备好茶水、日常药品,并叮嘱他要注意身体,有时还到他上课的教室窗外偷偷看几眼才放心。他还是县人大、关工委、司法局、老干部局法制教育报告团的重要成员。
退休后,为了宣传法制,他时常冒着风雨赶会场,从这乡镇赶到那乡镇,通宵达旦写材料,已成了家常便饭。有好多次,他在庆丰镇纺织厂搞普法宣传,厂长不止一次说过:“孙老上课,下面没有一点声音,一根针落到地上都能听清。”
2012年,孙人鉴已是八旬之人,检察院领导考虑到他的年龄和身体问题,劝他在家好好休息。可是生性闲不住的孙人鉴又把目光瞄向了他自家附近的社区广场。他发现离他家不远的好人广场人流量很大,于是就和广场负责人联系,决定去那里进行法制宣传。自此,孙老又每天到好人广场宣讲法律知识。在社区广场,他讲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刚开始宣讲普法知识,群众听不进去,后来他干脆给中老年群众讲一些案例。有一次,孙老讲聚众斗殴案例时,讲着讲着有个老爹爹就大哭起来,老伴也跟着哭,有人问他们为什么哭?他说:“孙老讲的太符合我家情况了,我的孙子就因为不懂法,经常和几个人在一起,打架斗殴,结果把人家打伤残了,最终被判了刑。”这样一来,很多人利用节假日,把家人带来一起聆听孙老的法制讲座。
(三)
退休后的孙老搞法制教育也从不给检察院和他人增添负担,不要车接送,无论多远的路都是自己乘车前往,也不让单位报销车费。随着孙老的名气越来越响,有人甚至不惜花钱请他去上课,但他都婉言谢绝了。他说:“播法者必先律己守法,不然就没有资格站在讲台上讲法,更是对法律的不敬和亵渎。”在前后41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中,孙老用于印刷宣讲材料、来去交通等方面的费用花去3万余元,从未向公家报过一分钱。一次,他无偿为一个镇上的中小学上法制课,学校校长过意不去,专门做了一面写有“普法先锋”金色大字的镜子送给他,这面镜子至今还摆放在县检察院里。几十年来,孙老自费乘车出外宣讲和印刷宣讲材料,从不沾公家便利。无私奉献的行为品质,在检察院同志和广大干群中传为佳话美谈。为此,2012年省检察系统刊物《清风苑》专题报道了孙人鉴的先进事迹。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孙人鉴坚持数十年的普法宣传事迹,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被评为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最美老有所为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