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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散布民事判决书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2-05-06

【案情】

赵某与孙某系小区邻居,期间赵某欠孙某五万元,孙某多次索要,但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后孙某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发现赵某在该院还有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未了,后经法院确定,赵某具有偿还能力,但其多次向亲戚朋友借钱拒绝偿还,遂判决赵某偿还孙某五万元,并经孙某申请,采用从其银行中划扣的方式强制执行。孙某为了提醒其他人警惕赵某的“老赖”行为,将该民事判决书张贴在该小区公示栏内,赵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将孙某诉至法院。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侵犯赵某的隐私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侵犯赵某的隐私权。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任何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散布他人隐私的。”散布,是指行为人用文字、图片等形式将知悉的他人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虽然是法院寄给赵某的法律文书,赵某享有处分权,但是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赵某作为被告,其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在民事判决书中有详细真实的体现,该内容明显属于不适宜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本案是隐私权纠纷,与所谓的“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总体评价”无关。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此案中孙某私自公开赵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已经造成了侵权后果。

县检察院 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