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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2021年10月9日建湖县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搞好我县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建湖县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
1.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 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3.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 以户籍登记为主。
5. 外来人员以自愿登记为主。
二、选民登记的条件
1. 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时间,以县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为准。我县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为2021年12月15日,凡在公历2003年12月15日(农历2003年11月22日)前出生的,均属选民登记的范围。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3. 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4. 具有行为能力。
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选民条件。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1. 设立选民登记站。按就近就地、方便选民的要求,各选区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选民登记站。动员选民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公布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
2. 组织选举工作人员逐单位或逐户逐人进行选民登记。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1. 县、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当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和选民须携带的证件等。
2. 县选举委员会应当统一印制选民资格证明函,发至各选举机构。
3. 各选举机构应根据本地外出选民的需要及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函。
4. 负责选民登记工作的人员,要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五、选民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各行各业人员的选民登记
1.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 选民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应回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3. 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可以在现工作地或现工作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4. 离休、退休、退养、下岗、留职停薪、因管理体制变动归属关系不明、无主管单位等人员,一般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对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1. 出国或出境考察学习、探亲访友、经商、从事劳务等人员,一般应在原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或委托他人参加选民登记。
2. 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
3. 外出经商、务工、学习、培训等各类人员一般应在原选区参加选民登记,也可按照本人意愿,持选民资格证明函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三)对外来人员的选民登记
1.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县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2. 台湾同胞在选举期间在本地工作的,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举期间在本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4. 在本地经商、务工、工作的各类人员等,如本人愿意参加本地选举的,可凭选民资格证明函予以选民登记。
5. 已经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现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函,继续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
6.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由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军队转业或退伍、婚嫁等原因进入本地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在选举日以前予以参加现所在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对各类开发区人员的选民登记
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在所在地选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五)对驻县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
1. 市级及以上所属机关、团体、科研院所等单位,驻在本县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单位的人员,一般在其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 县所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在镇所在地的,在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六)对犯罪人员的选民登记
1. 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被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予登记的人员名单,由镇级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2. 下列人员经县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七)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人员的选民登记
1.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2.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3. 因传染病疫情正在接受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选民,可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办理选民登记手续,组织选举工作。
(八)对无法联系人员的选民登记
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列入选民名单。
(九)对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选民资格的审查、公布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 选民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国籍、年龄、政治权利和行为能力。
2. 选举工作小组要依法逐个核实本选区选民名单,报县或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即2021年11月25日前)公布。
3.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 在选举日以前,各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错登漏登的、选民榜公布后进入本地的、无法联系已经取得联系的、恢复政治权利的、恢复行为能力的且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员,列入选民补正榜名单;对重登的、新增外出参选的、取得外国国籍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突发精神失常的、死亡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并于选举日前公布选民补正榜。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建湖县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