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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出卖人拒绝履约 法院判决按约定交付房屋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1-05-18

以案释法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 2017年8月,关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98万元,半年后办理过户及交房手续。但半年后由于房价上涨幅度较大,李某拒绝交房,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关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仍不履行,法院可以判决义务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县法宣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