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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有过错需担责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1-03-22

以案释法

本案是因车主出借车辆给饮酒人员使用后发生车祸引发的纠纷。基本案情是,李某与蔡某吃饭,小酌几杯后,蔡某向李某提出借车,李某碍于情面同意将车出借给蔡某使用。散席后,蔡某驾驶李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行人吴某。公安机关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吴某将蔡某、李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依照商业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不予赔付。李某系肇事车辆车主,明知蔡某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存在过错,应与蔡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共同对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出借有风险。《民法典》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提醒广大车主,借车需谨慎,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出借车辆。机动车辆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车主应始终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如确需出借,也应在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的情况下,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的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县法宣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