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出台
建湖日报
2018-09-17
为全面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形象,县规划城管局近日制定印发了《建湖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简称《规范》),分别对着装、仪容仪表、举止、执法用语、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执法、廉政、监督与实施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促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规范》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慢作为、乱作为。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按季节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完整、正确佩戴标志标识。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执法专用车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喷涂标志标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时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可以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